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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vidence:公开信呼吁保障隐私。

像隐私权和言论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正受到欧洲电子证据草案的威胁。我们呼吁政策制定者更新该草案。

eEvidence is aiming for more efficiency, but could undermin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like the right to privacy.

电子证据谈判将基本权利置于危险之中,试图使跨境刑事调查更有效率。然而,这种效率的代价将是非常高的。我们呼吁政策制定者做得更好。欧盟理事会必须承认需要加强对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


在其任期结束前不久,理事会主席国法国几乎与欧洲议会就所谓的 “电子证据 “提案达成了政治妥协。这一妥协草案为建立未来的法律框架制定了一般准则,使国家执法部门能够向位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私营公司索取个人数据。

然而,在共同立法者通过最终文本之前,仍有几个要点需要达成一致,因此该草案仍在所谓的 “政治三对话 “中讨论。

不幸的是,谈判的方向不利于对基本权利的保护。该法律框架草案有可能破坏对逮捕令的司法监督。

因此,我们加入了一个由EDRi领导的联盟,在一封致欧盟决策者的公开信中敲响了警钟。我们对可能严重危及言论自由、隐私权和公平审判权的预见性框架提出警告。

阅读下面的信件全文。


对电子证据提案的政治妥协 欧洲媒体和记者、民间社会团体和技术公司呼吁决策者改善基本权利保护

亲爱的欧洲议会报告员和影子报告员。

尊敬的刑事事项合作工作组(COPEN)成员,我们,一个由24个民间社会团体、媒体和记者协会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专业协会组成的联盟,敦促你们修改关于电子证据条例提案的最新妥协文本。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改进,6月28日的政治三边对话所预见的刑事事项数据跨境访问系统有可能严重损害基本权利,包括新闻和媒体自由、辩护权、隐私权和医疗病人的权利。它也不能为参与这一进程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确定性。

我们感到遗憾的是,我们以前的大部分建议都没有得到考虑,特别是。

  • 第7a(2)条—通知和居住标准

作为对执行国通知的豁免而引入的居住标准是《电子证据条例》的权利保护框架中的一个重大漏洞。对被要求提供数据的人的居住地的评估,将完全由发布国决定,而发布国可能有明显的动机来避免通知。门槛也太低,很容易被滥用,因为 “有理由相信 “并不一定意味着发布国需要客观证据或具体迹象。发行机构甚至不需要在命令中说明其信念的理由,有效地防止了对其评估的审查。该条例将如何确保进行这种评估的标准是统一的,从而保证对受影响的个人提供平等的保护?

如果签发国做出错误的假设而没有通知执行国,不清楚如何报告和纠正这一错误。第9条没有为服务提供者提供提出这一问题的可能性。根据第14(4)条,执行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执行命令,如果信息受到限制或者发行国的国家法律没有预见到这一点,个人就不一定能行使有效的补救权(第17(1)条)。

当信息发布国存在明显侵犯基本权利的风险时,例如在存在系统性法治问题的成员国,居住标准也将削弱提出第7b(1)(c)条和第11a条所预见的拒绝理由的可能性。鉴于这一豁免将适用于要求提供非常敏感的数据类型(流量和内容)的命令所带来的风险,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基本权利侵犯,因此居住标准不成为最终妥协文本的一部分是至关重要的。

  • 第7a条—用户和流量数据的通知

除了需要对内容数据和流量数据进行强制通知外,当要求提供仅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用户数据和流量数据时,应强制通知执行国。尽管用户数据总体上不如流量数据敏感,但也有明显的例外,特别是涉及特权和豁免权时(新闻来源的身份、举报人等)。在其授权成员国签署和批准《网络犯罪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理事会决定草案中,欧盟委员会明确指出,为确保与欧盟法律兼容,有必要对访问用户数据进行强制性通知。

  • 第4(1)(b)条—法院对用户数据的程序性介入

我们支持报告员的建议,即如果执行用户数据的EPOC(以及仅用于识别用户的交通)需要成员国法院的程序参与,应该可以要求该命令也由签发国的法院签发。应加强该条款,删除有关成员国声明的要求,以便该条款仅因国家法律要求法院的程序性参与而适用。

  • 第9(2)和(3)条—EPOC的执行和中止效力

通知执行国的主管部门是一项关键的保障措施,可以提出任何拒绝的理由,并在披露所要求的用户数据之前为服务提供商提供法律确定性。因此,在所有情况下,包括紧急请求,通知应始终对服务提供者的披露义务具有暂停效力。根据目前的建议,如果通知已经发生,收件人必须在10天或8小时的期限结束时提供数据,即使没有执行当局的验证。执法机关不对命令进行真正的审查,而只是让等待期失效的风险太大。这不仅破坏了这一关键保障措施的效率,而且也是低效的,因为如果有主动确认的要求,在执行机关在期限结束前给予确认的情况下,订单可以更快执行。生产指令的暂停效力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指令(无论紧急与否),直到执行机关主动开绿灯。

  • 第12b条—特殊性原则和目的限制

在其他诉讼程序中重新使用通过电子证据令获得的数据或将其传送到另一个成员国的规则过于薄弱。通知制度能够对出示令进行个案评估,考虑到每项调查的具体情况。允许签发机构自行决定数据是否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重新使用,可能会破坏被通知国对命令的评估。即使可以满足签发出示令的条件,目的限制原则的例外情况也应限于对人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有迫切危险的特殊情况。应该不可能将获得的数据转移到另一个成员国,因为提出拒绝理由的成员国与另一个成员国可能不同(如明显违反基本权利)。此外,我们还发现了几个需要紧急处理或澄清的漏洞,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

如果执行机关有义务提出拒绝理由(“应”),对个人有效补救的后果是什么?如果执行机关没有提出拒绝的理由,受影响的数据主体是否可以对执行机关进行投诉?把是否拒绝命令的选择权留给执行机关(“可以”),在命令明显滥用或违反新闻和媒体自由、职业特权或一罪不二审原则的情况下,对保护基本权利是极为不利的。

  • 第5(5)(g)条—在紧急情况下发布欧洲制作令的条件

紧急命令和提前披露的请求之间的区别非常不明确。提前披露会危及通知程序的有效性和拒绝的理由。应避免非法披露数据的风险,因此应将提前披露从文本中删除。

  • 第5(6c)条—发布欧洲生产令的条件以及豁免权和特权

协定草案为受职业特权保护的流量和内容数据的请求引入了一套条件(医生持有敏感的病人数据,律师存储他们的客户档案等),但不清楚 “在数据被服务提供商作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存储或处理的情况下 “这一特定条件适用于哪些情况,哪些服务被排除在该款的范围之外。为了有效地保护豁免权和特权,我们认为该款应适用于向受保护行业提供的所有类型的服务,所列三个条件应是累积性的,而不是替代性的(“和 “而不是 “或”)。

  • 第9(2b)条 - 执行EPOC以及豁免权和特权

为什么收件人拒绝执行侵犯豁免权或特权或新闻和媒体自由的命令的可能性应该是 “仅仅基于EPOC中的信息”,而不是同时基于收件人持有的有关个人的信息?我们期待着收到您对我们上述观点的看法,如果您希望进一步讨论,我们将随时为您提供帮助。

您忠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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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数字权利(ED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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